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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检察院实施首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前科封存
作者:徐伟 发布时间:2013-06-14 14:37:30
记者6月13日从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对刘小军(化名,作案年龄17岁)实施该院首例未成年人犯罪封存。
承办检察官介绍,刘小军作案时系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父母对其疏于关心,离家在外流浪,因生活无着实施抢夺犯罪。2012年10月12日3时许,刘小军与3名朋友(另案处理)经过事前共谋,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家,乘被害人向成不备,抢走一个女孩的棕色提包一个后逃离现场,共计抢得现金1200元人民币、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四人将赃款分配后全部使用。 刘小军到案后拒不认罪,并对父母及检察官表现出冷漠与抵触。承办检察官结合刘小军的成长情况、家庭背景,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刘小军在接受心理疏导后深受触动,流泪向父母鞠躬认错并主动表示认罪,后被法院判处缓刑。案件判决以后,刘小军与其父母多次向承办检察官哭诉,担心这份有罪档案会让刘小军一辈子无法抬头做人。 该院经深入了解情况后,认为刘小军符合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条件,决定对其前科进行封存。近日,该院向刘小军宣读了《前科封存决定书》,他表示:自己作为该项制度的第一个受益者,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将不会再有“前科”的后顾之忧。 相关链接: 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之中,真正做到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办案要求,实现最优的办案效果。江北区检察院制订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 承办检察官介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2、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仅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方可适用前科封存制度。 前科封存采取依职权与依申请的形式实施。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不起诉终局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承办人应当对裁判结果或不诉决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材料,应当制作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审签。同时,将封存决定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封存决定作出以后,随即对相关档案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由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管理。 前科封存以后,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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