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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房需要私自购买雷管、炸药应如何量刑?
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6-14 10:13:16
【案情】
被告人黄某筹备建房,由于屋基全是乱石,没有炸药无法动工。于是黄某通过熟人找到承包公路工程的万某,要求与万某买些炸药建房,万某同意。之后黄某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以600元从万某的公路工程处买了24公斤铵梯炸药和30枚火雷管。黄某将部分炸药用于建房后,剩余部分用于开采锑矿。在使用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意见分歧,但对被告人黄某量刑有两种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黄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因生产生活需要,免于刑事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原因: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是指违反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炸药一千克、雷管三十枚或导火索三十米以上即构成犯罪,起刑三年有期徒刑;前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属情节严重,起刑十年有期徒刑。依照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人黄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爆炸物24公斤和30枚火雷管,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抢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通知》之所以提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的问题,实际上是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入手,来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非法买卖爆炸物行为。对于哪些真正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意图利用爆炸物实施犯罪行为者,应该处于重刑。对于为了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者,既然是为了用于生产、生活,那就不会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实施犯罪,那么对公共安全就没有现实的危险性了,仅仅是一个潜在的危险性。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这种潜在的危险性或者仅仅因为是否有买卖爆炸物的资质、资格,就将未造成任何其他后果,情节一般的行为处以重罚,这对当事人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是为了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限于可以接受的,较为合理的范围内,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仅仅是缺少买卖的资质、资格,如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属不公平,免于刑事处罚才能体现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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