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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新刑诉法磨合 检察机关除自助外还需他助
作者:谢文英   发布时间:2013-06-17 10:22:43


    代表声音

    了解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的情况后,执法检查组成人员对于检察机关面临的人力、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困难,表示将呼吁相关部门给予改善。 

    身为执业律师,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更关注朝阳区检察院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情况。李大进认为,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有了一个非常好的开局。他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当律师需要检察机关给予配合或律师调查取证时,检察机关能够积极配合、提供便利。 

    针对当前符合条件的取保候审嫌疑人的申请难以得到批准的情况,李大进指出,修改后刑诉法对这方面有新规定,他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展现检察工作亮点。 

    北京市人大代表高子程注意到检察机关二审部门工作量成倍增加的情况,“近年来检察官与法官的数量差越来越大,人力短缺问题确实需要引起重视。令人欣慰的是,检察机关工作量的成倍增加与产生的社会效果是成正比的。”高子程说,增加人力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应该着眼于如何提高执法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这样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今年1月1日至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仅半年时间,公、检、法、司等部门尚处于法律适用“磨合期”。然而,随着4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北京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修改后刑诉法执法检查活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表示,此次执法检查重在查找矛盾、困难和问题,通过检查在全市上下形成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建设的思想共识,为修改后刑诉法在北京市贯彻落实打下扎实基础,力争取得良好开局。 

    执法检查第一站就是检察院。不久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刑诉法执法检查组一行17人,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听取、了解北京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庭前会议,让庭审时间从以往7小时缩短为3小时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多个程序,其中庭前会议尤为引人瞩目。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庭前准备活动因为缺乏证据开示程序,控辩双方不能有效开展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证据突袭等问题大量存在。 

    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通过证据开示,让控辩双方充分了解证据,其目的在于突出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 

    为履行好新增职能,北京市检察院开展了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配套业务规范性文件建设专项工作。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二分院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庭审会议工作规范》,细化和规范了庭前会议制度中的具体问题。 

    截至今年4月底,该院在3起案件中尝试了庭前会议,并取得实效。据二分院副检察长张文志介绍,该院在起诉任某受贿案时,因为庭前就有关案件是否具有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调查,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新证据的合法性证明等问题,在正式开庭时采取了集中出示证据的方式,这让庭审时间从以往的7小时缩短为3小时。 

    然而,新增职能在提高庭审效率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工作重负。张文志指出,二审开庭案件范围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程序,使工作量大幅增加。二分院1月至4月共出席二审上诉案件庭审43次,同比上升514%。

    为解决上述问题,二分院经过初步探索,对仅因量刑、法律适用分歧或事实争议不大的上诉、抗诉案件,推行二审案件审查报告简化版的改革,并尝试集中审查、集中开庭等方式,提高司法效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贯彻刑事办案全过程 

    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填补了我国在羁押规则方面的立法空白,是修改后刑诉法的一大亮点。 

    今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第一天,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官为逮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这是该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要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首例案件。 

    大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祥义表示,羁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随着诉讼活动向前推进,案件的情况会随着发生变化,原有的必须予以羁押的情况可能消失,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罪轻证据可能出现,羁押例外的原则客观上就要求必须对羁押必要性及时审查,所以这一审查就应该是动态的,贯穿判决前的诉讼进程。 

    据此,大兴区检察院经过多方调研,率先在北京市检察机关制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办法,对这项工作的原则、启动条件、审查标准、决定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吴祥义说,目前,该院对今年一季度侦监部门已批捕未移送审查起诉的43名犯罪嫌疑人、公诉部门正在审查起诉的90名犯罪嫌疑人均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摸排,不仅提高了承办人的主动审查意识,增强了对于羁押标准的掌握能力,还检验了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与监所部门、控申部门的配合。 

    同时,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比如,侦查机关一般不会主动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加之缺乏获取捕后案件信息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渠道,侦监部门对捕后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仍依托于当事人的申请。对此,吴祥义表示,该院将通过联席会议以及个案监督的方式,进一步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同时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把告知被羁押人相关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附条件不起诉,实现京籍与非京籍未成年人平等保护 

    附条件不起诉,也是修改后刑诉法增设的一项新制度,其目的在于避免未成年人被定罪量刑带来的“标签化”影响。 

    今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作出首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据西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蕾介绍,17岁少女小慧(化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小慧属于初犯,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具备完全的监护、帮教条件,符合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要件。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和同意,并征询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之后,检察机关对小慧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小慧要在为期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内,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由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内,如果发生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将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宋蕾说,为提高考验期内矫治和教育的质量,2012年7月,该院与共青团西城区委共同设立了北京市首家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中心——“新起点”实践中心,依靠专业人士开展矫治和教育工作。 

    针对北京市流动人口多的特点,该院要求,当事人不分京籍和非京籍,检察人员均前往涉罪未成年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全面调查。从2012年4月至今,该院对受理的67名涉罪未成年人均开展了社会调查,对其中7名非京籍未成年人开展了异地社会调查。 

    然而,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实施效果。比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区分较为模糊,实践中不好把握。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往往会出于结案后能够适用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心理,希望案件能够迅速完结,往往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导致该制度的适用空间减少。 

    宋蕾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更加具体。

    转变理念,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各项诉讼权利进行了重大补充和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进一步细化规定,从而建立起律师参与、会见、阅卷、取证、表达、救济的完整权利体系。 

    实践中,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旭深刻体会到,个别检察人员对辩护律师依法介入刑事诉讼存在一定抵触情绪,对阻碍律师执业行为由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认识还不到位。 

   “只有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才有利于检察机关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有利于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新型控辩关系,从而促使机关能够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听取意见,更加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办理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陈旭说,朝阳区检察院制定了《律师接待工作暂行办法》,设置了律师接待室,成立了律师接待员队伍,专门负责辩护律师接待,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该院通过配备自助查询机方便律师查询案件进度、强制措施采取时间等基本情况,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在保障律师阅读权方面,该院建立了阅卷电话预约制度,同时添置“高拍仪”等高科技设施,提高律师阅卷速度。 

    对于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陈旭认为,检察机关与律师沟通交流方面还有待加强,需建立起与律师管理部门的联席制度,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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