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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6-17 09:06:47
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6月13日广西浦北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梁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庭后认罪服法。
2013年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梁楠醉酒驾驶桂K960E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9县道由合浦县往浦北县小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19县道1公里加150米路段时,恰遇被害人冯水驾驶二轮电动车相向而行,由于被告人梁楠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被害人冯水驾驶电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的通行,致使两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冯水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梁楠 于同年1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楠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水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楠 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被告人梁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楠 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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