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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兴检察院推行个案督查与案管形成监督合力
作者:王瑞霞 发布时间:2013-06-17 14:25:47
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为切实提高检务督察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特研究出台了“个案督查”工作制度,与案管中心形成了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合力,成为滨州市检察机关的一大创新。
据了解,“个案督查”着重对“不捕、不诉、撤案”等易存在涉检上访风险、已发生执法不规范的案件进行,与案件管理中心的案件评查和评议相比,具有更加明显的“进行时”督查特点,将事后监督向案件审理中覆盖,较好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合力。 依规定,“个案督查”涵盖了侦查监督环节不批准逮捕、公诉审查环节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的案件;涉及刑事赔偿的案件和法院判无罪的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党委、人大、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且影响检察机关声誉的案件等。上述案件实施备案制度,即列入督察范围的案件承办人于案件办结之日(作出结论)7日内填写《个案督察备查登记表》,连同案件的最终环节处理法律文书一并报检务督察室备案。此外,对“个案督查”工作的启动、督查决定的执行及异议处理均有明确规定。 “‘个案督查’有效补强了案管中心督查的薄弱环节,缓解了案管中心的执法监督压力,同时因为督查的定期性和随机性,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将很快成为案件承办人的内在约束力,更加有利于将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该院分管检务督察工作的王向民书记介绍到。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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