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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当事人不按规定出庭现象分析
作者: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6-18 10:30:39


    出庭参与庭审,本是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证明自身诉求的最佳场所,从理论上看,当事人理应相当重视且使之利用最大化,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不出庭或不按时出庭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两年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经依法传唤后不按时出庭的当事人数、不出庭的当事人数均呈上升态势。  

    综合分析当事人不按规定出庭的案件,笔者归纳总结当事人不按规定出庭现象有以下特征:从当事人不按规定出庭案件类型来看,现象发生的主要案件类型为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据笔者统计,占案件总数的80%以上;从当事人身份特征上看,现象发生的主体身份中多数为农民,原告不按时出庭、不出庭数量相差不大、被告不出庭人数较多,占不出庭总数的比例较大;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来看,在当事人自身不按规定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身出庭参与诉讼形式较多,绝大多数当事人未聘请律师或诉讼代理人。

    本应足够重视的出庭参与庭审,当事人为何会选择放弃或是拖延?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按时出庭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有的被告阻止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在有的离婚纠纷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求不予同意,误以为通过阻止原告到庭参与诉讼便可不予离婚。二、当事人误以为开庭规定间可以随规定变更。有的当事人缺乏相关的诉讼知识,对开庭规定间并没有确切概念,认为迟到与否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三、当事人故意不按规定到庭参与诉讼。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与另一方当事人、法官拖延或不见面,就能避免官司纠缠,对于案件审理以一种躲避的态度予以对待。四、有的当事人身处偏远山区很难按规定时间出庭。有的当事人离开庭地点较远,交通不便,而通常情况下,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一般在上午九点或下午三点,对于上午开庭的当事人按时到庭存在一定困难。

    从法律规定上看,除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出庭参加庭审,但当事人不按规定出庭存在以下几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1、案件起诉到法院,从常理上看,当事人双方本身已互存疙瘩,若一方当事人若不按时出庭,更会加深另一方当事人的误解,导致双方矛盾态势升级,甚至使庭审往往陷入僵持或是发生庭审冲突。2、为尽量化解矛盾纠纷,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直接裁定撤诉情况少,故而审判人员需重新组织庭审,需花费更多审判资源,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被告的诉讼负担。3、若被告不出庭,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获得被告质证,而有的被告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又又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案件审理不公平、不公正,以案件审理存在瑕疵为由威胁审判人员或是到法院吵闹等。 

    庭审是当事人主张、证实各自事实的重要领域,当事人不按规定参与庭审,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及时告知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的重要性并享有同等的诉讼地位,不按规定出庭所应承担诉讼风险及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灵活开庭规定间。对于确实路途遥远的偏远山区当事人,可以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变更合适的开庭规定间,确保案件正常审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提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庭审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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