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一般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计算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18 10:06:14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但若对上述规定进行理性考量和深入分析,我们则会发现:该司法解释第36条的有关一般保证的规定,明显缺乏理性的思考。

    保证期间的设置解决了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为一定请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从主债务纠纷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那么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又应当如何理解?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只有当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期间才发生中断。

    其次,在一般保证中,主合同如因主债权人单独起诉主债务人而中断,在主合同纠纷审理期间,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直至主债务纠纷审理终结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主债权人才有权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而此时,主债务已经审理终结,并不存在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因而也不存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再次,基于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计算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不存在所谓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当然也谈不上其随主债务诉讼时效而中断或中止。在保证期间内,能够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三是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而,不论主债务诉讼时效因哪一种情形而中断,在中断时由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还未开始计算,因此都不可能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由中止情形可知主债务纠纷尚未进入诉讼或仲裁,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亦未开始计算,因此也不可能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综上,一般保证中保证责任在实践中不可能随主债务诉讼时效而中断或中止。《担保法》解释36条之规定也是不必要的。它们的错误在于它忽视了保证债务作为独立之诉,其诉讼时效的独立性,过分考虑照顾债权人的利益,强行将其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挂钩,从而造成在审判实践中施用上的尴尬,因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并不发生时间上的重合。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