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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起诉索要拖欠劳务费 承包人被判清偿
发布时间:2013-06-18 16:06:37


     本网讯(向星州)   广西田林县的村民潘大林为讨回1480元劳务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日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两名承包人支付潘大林劳务费及利息共计1491元。

  2011年6月,凌云县的李中承包一片山地种植桉树林,为进场施工来到田林县召收农民工。其间,李中与田林县的黄成达成合伙协议:黄成负责召集民工进场施工,并管理民工工作、伙食、记录工日等;李中负责联系发包方按进度支付伙食费用、结算工程款等;结账赚钱后两人平分。

  2011年7月1日,李中、黄成与潘大林签订《协议书》,约定潘大林以零工方式按60元/天(不含伙食费)到工地做工,每天工作9小时;李中和黄成须及时支付工钱,不得拖欠,如有违反,以自家财产赔偿等。

  签协议后第三天,潘大林便和其他民工来到承包山地施工,先期工作是开荒炼山等,至同年8月16日开荒炼山完工,黄成核对潘大林出工满33个工日,应得劳务报酬1980元。

  时值中秋节来临,潘大林等民工欲回家过节,要求及时结算报酬,但李中没有结算和支付报酬,而黄成也避而不见。潘大林等民工向发包方反映情况要求处理,发包方称其与民工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民工没有向他们索要报酬的权利,但发包方最后还是垫付给每个民工500元回家过节。

  过节后,潘大林不再前去做工,多次索要尚欠报酬1480元均未果。无奈之下,潘大林于2013年3月28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中和黄成支付尚欠劳务报酬1480元及利息11元。

  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李中辩称民工的劳务费已结算清楚,不再欠潘大林工钱;黄民承认欠潘大林1480元工钱,但声称他是给李中打工,而且两人一直没有结算报酬,故潘大林的劳务费应由李中承担支付责任。但两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确认李中和黄成是合伙关系,两人与潘大林签订协议雇请潘大林为其提供开荒炼山等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至今尚欠潘大林劳务报酬1480元事实清楚。法院据此认定李中和黄成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潘大林请求他们支付尚欠劳务报酬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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