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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酒撒疯伤害劝架人 获刑又赔偿懊悔迟
发布时间:2013-06-18 16:17:29
本网讯(李梅 敬松)
酗酒的人往往会处于亢奋状态,有人称之为酒后失态。这种失态如果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可以被原谅,但是如果发展到违法犯罪,那么仍然会被处罚。日前,家住山东省平邑县郑城镇的林林因为酒后闹事“闹”成罪犯,不仅花费了37000元,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此,林林懊悔不已。
2012年12月19日16时许,今年31岁的林林与白强(另案处理)酒后无端在平邑县第二小学门口滋事,驾车经过此处的马传中停车上前好心劝止,林林即爬到马传中的车顶,将上衣脱掉,并踩踏车顶,将车前雨刷踹断。后警察赶到现场,林林欲逃跑,被马传中抓住,挣脱过程中,将马传中右手掌骨折断,经鉴定,马传中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车辆损失价值810元。 另查明,林林的家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7000元。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林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轻伤后果,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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