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成因及其防治方法
作者:陈宝军   发布时间:2013-06-18 16:43:10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情形时有发生,并且表现形式多样。主要表现在:1、同事之间说情型,法院受理的一些案件可能关涉到某一个法官亲戚或者朋友,一些法官可能为了自己朋友的利益向办案法官打听案情或者向办案法官说情,试图影响办案法官的裁判思维。2、领导向办案法官说情型,此类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较为隐蔽,例如叫办案法院一起吃顿饭,虽然没有提到案件,却一直在暗示办案法官怎么做;另一种公开干涉办案,领导可能以完成党委交办的任务或者为了大局为借口左右法官办案。3、上级领导向下级法院领导说情型,虽然按照司法体制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囿于当下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下级法院不得不接受上级法院的安排,特别是上级法院领导的安排。此种情形也较为隐蔽,一般上级法院领导只要说出和案件某一个当事人的关系,下级法院就能很默契的领会领导的意图。

    虽然上述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几率较小,但是作为审判机关理应为这种风险作出防范与规制,否则损害的不仅是个案的司法公正,更是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乃至我国的法治进程。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办案法官自身的原因也有司法体制、社会环境等外部因素。

    成因一:办案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较低,抗干扰能力差。办案法官是办案的主体,他的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办案质量的好坏,因此,一个办案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抗干扰办案的主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办案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往往没有那么高,抗干扰能力较低,很容易被别人利用,这是造成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主要原因。

    成因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指导功能的异化。按照当下的司法体制,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却异化为对下级法院的领导,特别是对个案的说情,下级法院囿于种种因素不得不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办案,上级法院领导交代下级法院领导如何办案,下级法院领导交代分管领导如何办案,分管领导交代庭长、庭长交代办案法官,办案法官对上面每个领导都“伤不起”,只能按照领导的意图办案。

    成因三: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市场主体利益熏心,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一切代价找关系,试图办案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这种风气直接影响到办案的法官裁判思维,办案法官可能碍于情面违心地作出自认为不太公正的裁判。一些有关系的当事人一般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搜集证据证成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首先想到的是去找熟人;一些没有关系的当事人企图通过代理律师行贿法官,自认为不给法官好处,案件处理就可能对自己不利。受这种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办案法官难抵诱惑,极易受到不良行为的干扰。

    究其实质,法官办案受到内部人员干扰的深层原因乃是当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存在诟病,这些因素从根本上制约着办案法官受干扰的问题。

    防治方法:一、提高办案法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提高抗干扰能力,办案法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识到法官办案的意义,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廉洁自身,公正司法,不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二、矫正领导与干部、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在办案中的关系,还原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上级法院正确发挥对个案的监督指导功能,同时领导也不能采用变相方式干涉办案,让法院真正独立,让办案法官也独立办案。 三、加强责任追究,提高社会认同度。针对有违背干扰法官办案的情形,应当制定追究责任规范制度,明确责任情形、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方式,使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责任追究在规范制度下运行,提高司法公信和社会认同度。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