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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检察院创新机制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显成效
作者:贾富彬 刘霞   发布时间:2013-06-19 10:07:06


    “我愿意赔偿,希望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山东郓城县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郭某真诚地诉说着自己的悔恨。

    2013年3月13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郓城县220国道施工路段与骑行电动车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该案提请郓城县检察院批捕。因为在审查逮捕期间,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郓城县检察院依法将郭某批捕。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崔昌金在审查案件以及提审郭某时,发现郭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只是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于是,在批捕郭某后,该院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动态跟踪,及时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同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本院监所科和公诉科。

   “人虽然没了,但他进行了赔偿,也希望政府能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2013年5月,该院了解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郭某家人赔偿给张某近亲属27.5万元,当崔昌金联合监所科干警走访时,被害人家属表示了对郭某的谅解。在听取、征求公安机关、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后,他们了解到郭某在看守所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监管,有悔改表现。依据该案现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郭某可能宣告缓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此,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据该院副检察长侯昌盛介绍,为贯彻落实好新刑事诉讼法,该院创新提出“五项措施”,强化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是制定了“刑事案件协调联动机制”。坚持捕、诉信息互通,实现“无缝”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实行案件跟踪制度。启动后定期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及证据变化。三是及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及时反馈制度。四是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评估制度。应当查明立功材料、和解协议等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变更强制措施后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不致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也不致发生涉检涉诉风险的,向有关机关发出变更措施建议书。五是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在启动后五日内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内进行审查。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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