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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19 10:45:27
近年来,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为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化解“执行难”问题,做出了有力的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影响了执行联动威慑功能的发挥。
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存在众多严重缺陷,致使法院执行陷入僵局。 执行联动机制的立法不完善。除法律明文规定金融、房地产等部门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外,对其他机关或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 联动单位协作随意性大。当前各联动单位之间开展协作的依据通常是会议纪要或党委、政府文件,对联动单位的约束力不强。由于没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导致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部门参与联动的随意性较强,甚至有的为了部门利益而敷衍塞责、不配合。 信息资源整合难度大。执行联动机制要求各联动单位间形成一种程序化的自动制约,而不是依照个案操作。因此,建立一个信息互通平台是必不可少的。但从实践情况看,联动单位之间的信息网络衔接面临众多障碍,信息资源无法整合。 协助执行人法律知识匮乏。一方面,部分协助执行单位或部门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与本单位、本部门利益有关的就予以协助,否则予以拒绝;另一方面,部分协助执行人片面理解法律,常常以一些内部规定对抗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导致协助执行无法顺利进行。 对于不协助执行等行为制裁措施不够。《民事诉讼法》虽加强了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强化了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但实践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裁判、少数单位和民众不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 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联动机制,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相关立法,使执行联动机制运行有法可依。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联动机制进行科学界定,将相关执行协作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法院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权利义务,使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真正的执行工作联动。 强化党委对执行联动工作的领导。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依赖党的领导和支持,这是执行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和实现的关键。要在党委有关部门设立执行联动常设机构,统一负责这项工作,把执行协作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各部门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并与干部人事晋级、晋职挂钩,这样,才能有效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使法院与联动单位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一方面,法院的执行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使各单位通过网络能随时获取;另一方面,各联动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信息资源向法院开放,并落实联动管理措施,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公司、日常消费以及接受各种政治荣誉、提拔使用等方面受到执行单位的联合限制与制裁。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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