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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岑立军   发布时间:2013-06-19 13:46:05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腐败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的的形象不受损害。自去年开始,全区法院根据区高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在理清职权运行、梳理风险重点、落实防控措施等方面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为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长效建设,根据上一阶段凌云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在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中,笔者通过总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正确思想认识,防止防控制度措施出现脱节。

    充分认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在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有的干警特别是有的中层部门领导对继续推进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思想上出现错误认识,认为经过了前一阶段的梳理工作,现在继续推进工作已经不关自己的什么事了,现在的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只是纪检和政工部门的事,认为只要自己把审判业务做好,完成审判任务就行了。这种思想上的错误认识,从根本上使经过梳理排查出来的风险又回到了原位,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措施的落实上出现脱节,没有真正起到“防”和“控”的作用,存在极大的廉政风险隐患。针对这种现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分析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的形式和现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院党组进行专题汇报,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干警能坚持正确的思想认识,认真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坚定加以落实,坚持稳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二、改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向纵深不断推进。

    在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宣传教育活动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我们也要看到现在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存在千篇一律的格式:动员—查找—整改—总结。这种格式化的宣传教育,在一定的时段、一定的范围可能起到作用。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不断推进的长效机制建设,按照格式化的教育活动去照搬照套,实际上给教育对象有一种“疲劳感”,其效果不尽如人意。反而给受教育者一种“来来去去都是这样”的感觉,结果适得其反,非但没有起到作用,有时反而会起到反作用。这种“万金油“式的宣传教育方式欠缺的是一种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干警受教育方面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我们要不断改善宣传教育活动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要根据本院的工作实际,在宣传教育活动内容上多切实联系部门、岗位工作中的实际和特点,不断摸索适合本院实际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让干警明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能够真正扎根于干警的脑海,能够让干警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

    三、联系实际,狠抓防控措施的落实,不断完善防控制度建设。

    经过进行风险排查存在的风险点、风险部门、重点岗位、重要人员及风险等级等情况,要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的实际,落实好各方面的防控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当下流行一句话叫“齐抓共管”,但在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中,必须“齐抓”,但还是不要“共管”的好。因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根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对象来加以廉政风险防控,各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各部门的防控重点有所不同,需要落实不同的制度来加以防控。总不能用这个部门的制度去拿到另外的一个部门来进行防控的。所以要根据实际,形成“齐抓”的局面,就是各部门都要继续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并不断完善;不要“共管”,就是各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完善不同的制度措施,来防范本部门的各种廉政风险。如果在继续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中以“齐抓共管”的方式来进行,到头来就会形成“齐抓抓不好,共管管不了”的结果。所以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一个好的制度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落到实处,那就等于无制度。因此,在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要根据前一阶段的工作,抓好制度上的落实,而且在落实过程中联系实际不断总结,不断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在廉政建设中落实好“防”和“控”的实际意义。

    四、解决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存在的问题。

    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成败的关键,也可以说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最关键的一环。目前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手软”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有违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可能因为都是同一单位工作、一起的同事而下不了决心进行责任追究,从而“网开一面”,“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没有真正落实好监督和追究责任制度,留下安全的隐患,甚至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总是认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是故意“刁难”、“自己人搞自己人”,而采取不配合甚至抵触的行为。三是有的领导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公开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也不愿纪检监察部门对这种情况依纪、依规进行严格的处理,主要就是害怕影响本院的形象,影响本院的绩效工作,以至于纪检监察部门在责任追究上进也不是退也难,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因此,在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上,院领导应当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必须“零容忍”,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所有工作首位,从根本上认识党风廉政建设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是一切工作的保障;纪检监察人员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切实负起工作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现   象和问题必须“铲草除根”,从而使我们的队伍永远保持纯洁性、先进性。

    (作者单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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