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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是否影响调解协议效力
作者: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6-19 10:08:05


    【案例】:

    2006年4月5日,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周某相识相恋并于200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0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在调解笔录中注明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的第三天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通知原、被告领取调解协议书。但此时被告李某已前往广州并以反悔为由拒绝签收调解书。

    【分歧】:

    该调解协议是否生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能生效。理由如下:当事人的签收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故而,调解协议必须经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理由如下:调解协议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地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在调解协议中注明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民诉法第89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签的,调解书不生效。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才在第89条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03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04年《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一类新的民事调解协议书,这类民事调解协议书在送达当事人之前就已生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故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中签字确认,故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

    (作者单位:江西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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