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张斌:浅议在押未成年人羁押期间合法权益保障
作者:张斌   发布时间:2013-06-20 10:49:58


    在押未成年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中,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羁押期间合法权益就是驻看守所检察室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关爱人,保障他们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将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也是当前驻看守所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一)生理的需要。就是衣、食、住、行、医疗方面的需要等,这是人最基本的原始需要。尤其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年龄在14-18岁之间,正值人的一生中非常重要的生理阶段——青春发育期。在这一时期,人体的器官机能处于发育高峰期。新陈代谢十分旺盛。未成年在押人员与处在同一时期的其他未成年人一样,身体由不成熟迅速走向成熟,他们需要摄入足够的营养来支持身体的发育,需要有适应生理发展的客观环境,需要获得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从这一点来讲,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二)心理的需要。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发育迅速,但各方面的发展并不协调,充满着矛盾,这在未成年在押人员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大多数未成年在押人员都曾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消极影响,或因父母离异、外出打工、教育方式粗暴简单而缺少父母关爱与管教,或因年幼无知、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主动或被动地与其他混迹于社会上的违法犯罪人员纠结,或因在家庭中受到歧视等不公正对待、在社会上缺乏基本的生存保障等等。这些特殊的人生际遇是一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形成未成年在押人员特殊心理的诱因之一。具体表现:一是独立意识强烈,认识能力差。处处要求独立,处处渴望独立,是青春期未成年人的一大心理趋向。但受主客观条件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跟不上独立意向的发展。二是自尊意识较强,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有着强烈的自尊意识。出于强烈的自尊意识并受独立意向的驱使,他们总是想做出各种大胆的尝试,表现出旺盛的求知欲和好奇心。虽然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这种能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还缺乏应有的准确判断力。自尊感强烈与辨别和自控能力较差之间的冲突,是未成年人青春期的主要心理矛盾之一。三是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未成年人在青春发育期,会产生大量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由于他们涉世不深,充满幻想,从而需要往往得不到满足。在需要与满足之间,充满着矛盾。未成年在押人员与其他未成年人相比,这方面矛盾更为突出,而且未成年在押人员在满足需要时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往往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正因未成年在押人员有这种心理特点,更要求监管部门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的需要。未成年在押人员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还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身心免于痛苦折磨或痛苦威胁的权利。任何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都是对他们人身安全的侵犯。这就要求驻看守所检察室督促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禁止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刑讯逼供、人身体罚,禁止成年在押人员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

    (四)归属与爱的需要。每个人都愿意与他人交往,建立友谊关系,渴望得到支持和有爱,希望归属于某一群体,为群体和社会所接纳。未成年在押人员虽然违法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很大的损失,法律会对其治罪,但治罪的目的还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他们,将来能成为自食其力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除了被剥夺生命权的外,他们将来还是要回到社会,他们还应有归属,还需要爱。因此监管部门应抓好对他们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用爱来感化他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给他们安排家属会见的机会,从各个方面做好教育工作,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社会、家庭没有抛弃他们,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和勇气。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造成的危害并在羁押期间认真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将来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为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

   (五)尊重的需要。人都有自尊心、自信心;希望能得到别人尊重。要从尊重未成年在押人员的需要做起。破除“不把未成年在押人员当人看”的错误认识,树立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观念。未成年在押人员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和罪犯,是特殊环境下的人。虽然在法律上被剥夺了某种自由,但做人的尊严没有被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人格尊严的待遇。”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改变落后的管理理念,克服方法简单,手段粗暴的管理方法,杜绝打骂体罚的管理手段。把“理性、文明、规范”执法理念贯彻到监管执法的过程中。

    (六)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特别是借助网络等新兴媒体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更加迫切希望检察机关切实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依法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员权益。而从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状况来看,虽然整体上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一些方面仍然不容乐观。少数监管执法人员仍然存在体罚虐待、放纵“牢头狱霸”等行为,一些地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人权仍处于被漠视或忽视的状态,以至于未成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积极适应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人文关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升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对策

    (一)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执法理念。当今社会,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体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成为驻所检察的重要任务。传统的管理模式和陈旧的思想观念,已经跟不上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节奏,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驻所检察人员必须适应新形势,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把保障合法权益变为自己的自觉行动。驻所检察室要建立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如为未成年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落实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及时转送他们的上诉、申诉、举报、控告等材料。

    (二)严格执行分押分管规定。分类关押,是指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监管工作的需要,针对在押人员的心理特点、案件性质、情节以及羁押期间的表现等,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的一项制度。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实行分类关押,意义在于:一是防止感染恶习。未成年在押人员的行为具有模仿性,若不分类关押,很容易效仿成年在押人员各种反改造行为,成年在押人员也有可能利用他们处事经验不足进行拉拢,传授犯罪经验和方法。二是阻止受到欺凌。因自身身体原因,很容易受到成年在押人员的欺负,有的甚至可能被殴打;同时,在生活上也会被“特殊照顾”,吃不好睡不好,导致身心发育畸形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三是便于教育管理。未成年在押人员与成年在押人员在生理、心理、行为及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决定了对两种在押人员的教育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前者应从提高他们认识能力、辨别能力、控制能力、抵抗能力入手,注重培养养成习惯和遵纪守法观念。驻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定期查看看守所是否有未成年在押人员羁押在成年监室,监督未成年在押人员判决生效后是否投送少管所执行刑罚,定期找未成年在押人员谈话,了解监管民警在教育中是否有侵犯他们权利行为。

    (三)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医疗权利。要照顾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生理发育特点,加强伙食供应,给足分量,保证有充足的用水供应,满足其基本生长所需。驻所检察人员要定期深入未成年监室、在押人员食品制作现场进行检察,检察监室卫生、食品制作过程是否达到卫生要求标准,要重视未成年在押人员监室的卫生管理,加强健康教育和青春期生理卫生教育,预防各类疾病发生。检察看守所医护人员是否定期为在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体检,做到每天巡诊,有病及时医治,防止传播扩散,保证未成年在押人员身体健康。对于未成年在押人员突发性的疾病及时建议看守所给予积极治疗。遇有节假日,检察督促看守所改善、调剂未成年在押人员伙食,使其感受到社会没有抛弃他们,重塑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四)畅通未成年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权利救济渠道。一方面,应当深化检务公开,告知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促使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权利遭到侵犯时知道该找谁、怎么找,及时、主动地向检察官反映,便于及时调查处理。另一方面,应当严格落实约见检察官、与未成年在押人员谈话、检察官信箱等工作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未成年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反映的问题。

    (五)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未成年在押人员多数文化水平偏低,驻所检察室要主动配合看守所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推出适合他们的文化教育活动,增强他们的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一是要以未成年在押人员监室为依托,变监室为教室。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学习热情。要精心打造未成年监室,张贴激励学习的标语,制作学习园地,添置流动黑板,发放各类科学文化和法律书籍。要为每位未成年在押人员配备笔记本、铅笔等学习工具,为他们的学习创造良好条件。二是建立帮教制度,专门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由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抽调经验丰富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及时了解和掌握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思想状况,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帮助他们分析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

    (六)建立家庭联系制度,促进管教工作开展。当前在押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90后的独生子女,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他们在家娇生惯养,尽管走上了犯罪道路,但他们的家庭并不会抛弃他们,总希望他们吸取教训,重新做人。驻所检察室和看守所要建立家庭联系制度,对刚入所未成年在押人员确定专人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他们平日对孩子的教育情况及其子女的成长史,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应鼓励未成年在押人员多写信,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甚至可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由亲属会见进行交流和教育;从而帮助未成年在押人员尽快地找回迷失的自我,为他们今后回到社会就业打下基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