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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作者:莫领胜   发布时间:2013-06-20 10:20:35


    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赢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一片叫好声,甚至有些地方出台相关规定,强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广西平乐县制定的《平乐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县人民政府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代表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五件以内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一件;五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两件。体现了当地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视。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使行政首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的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以偏盖全、道听途说,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我国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既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示范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利,自觉改变一些官僚、衙门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的执法宗旨,加强学习,规范行为,减少失误,造就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让老百姓能够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因而能逐步矫正长期以来自己思想中“官”贵“民”轻的传统观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长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赢了官司会心情舒畅,输了官司也会心服口服。

    (四)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是尊重法律表现,对公众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法治意义。同时它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产生误解,增进理解与支持,促进司法行政关系的和谐构建,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地方整体工作的健康开展,实现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双赢。

    (五)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行政首长参加庭审,能够亲自感受法庭气氛,能够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诉讼,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洞悉引起纷争的症结之所在,准确把握时机,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地适时沟通,及时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以诚相待,有利于摆正位置,消除特权思想。

    (六)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经过陈述,抗辨、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让行政首长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群众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和示范效应,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为官员与群众的相互了解和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结事了,减少信访上访情况的发生。

    对于人民群众而言,他们能够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从而增强对法律的认知和对法院工作、行政机关工作的理解、信任。即便当事人未能胜诉,他们也会相信自己的诉求在法院得到了公正的审理和裁判,自愿息诉服判,并自觉履行司法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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