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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自变更儿子姓氏,前夫能否拒付抚育费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20 09:59:45


    【案情】

    2011年6月,陈某与李某发生离婚纠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李小某随原告陈某一起生活,男方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若干。后陈某又与高某再婚,并将李然的姓名变更为高小某。李某知道后甚为生气,以儿子李小某更改名字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分歧】

    被告李某是否有权以儿子李小某更改名字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小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之一的陈某在未取得另一个监护人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双方婚生子李小某的名字改为高小某,李某有权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无权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无权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但同时李某有权要求将儿子姓名变更回李小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孩子进行户口登记前,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但一经决定随一方姓氏,不得随意更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该司法解释虽然在婚姻法修改之间颁布,但其后婚姻法的修改及司法解释均对该情形未作出规定,因而,该意见仍应适用。

    故,李某无权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但可以要求陈某恢复儿子姓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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