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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昌县检察院办理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
作者:宋艳婷 刘宗武 发布时间:2013-06-21 10:44:30
“鉴定人解释的很清楚,我没有异议了!”6月19日,江西省会昌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建议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是该院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启动的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件。当鉴定人出庭作证后,原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存有疑虑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终于表示了信服。
2013年3月24日,何某与邻居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在拉扯中致刘某某右手大拇指骨折。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何某对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为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公诉人遂提请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详细地回答了公诉人、审判人员、及辩护人的发问,并向合议庭说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详细阐述了拇指骨折的形成条件。经过庭审质证,最终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定结论被合议庭当庭采纳。 据悉,鉴定人走上法庭作证,缘于新刑诉法的实施。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都涉及司法鉴定。特定领域鉴定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认定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报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能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还原事实、查明案件真相,帮助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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