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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持杀猪刀砍伤昔日恋人赔偿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3-06-21 08:36:19


     本网讯(黄朝 实莫 展荣)   隆林90后一男子因与女友恋爱分手后一直怀恨在心,将杀猪刀砍伤了昔日恋人。6月20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陈文因与被害人杨红恋爱分手后,便一直民政局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被害人杨红。2013年2月8日是本县隆或乡圩日,被告人陈文估计被告害人杨红会到隆或乡街上购置年货,便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和一把水果刀在隆或乡先街上寻找杨红,11时许,被告人陈文在本县隆或乡信用社门口遇到杨红,便抽出随身携带的杀刀猪对被害人杨红实施伤害,造成被害人杨红右顶骨骨折、左肱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多处刀伤,经法医鉴定,被告害人杨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文主动到公案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文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的医药费。诉讼中,被告人陈文与被害人杨红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41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文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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