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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建房引发各类纠纷及法律实践难题
作者: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6-21 09:22:04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逐渐增多,与此同时,农村建房引发的各类案件不容忽视,审理中问题、难点,需亟待解决。笔者经过综合调研后发现,农村建房引发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案件:
一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前,农民经济条件日益改善,农村自建房更加普遍,但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多发,由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不慎,易激化矛盾。 二是邻里侵权案件。由于缺乏合理引导,农村自建房屋易引发采光、通行、排水等相邻纠纷。另外,有的此类民事纠纷未及时有效化解,导致较为简单的相邻纠纷上升为家族斗殴等暴力性冲突。 三是非法买卖农村土地建房售房案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有的权力拥有者欺骗、利诱或胁迫村民签订土地买卖协议,建成房屋后以远低于市场均价出售,赚取高额差价。 笔者认为,各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质证、职业培训,尤其是尚无法律对于农村自建房施工许可、资质、技能、监管主体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得农村自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发。 二是有的职能部门对宅基地审批把关不严,农村建房未批先建现象较多,使得房屋缺乏合理规划进而发生邻里纠纷,加上村委会及乡镇机关未予及时处理此类纠纷致使矛盾激化,导致发生更严重邻里侵权纠纷。 三是村委会或村干部等职权部门或个人行为缺乏合理有效监督,村民权利意识较弱,参与村内公共事务决策少,为利益所驱,部分村干部或村小组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利用各种形式非法买卖农村土地建房售房。 综合分析后发现,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的主要难点体现在: 一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矛盾化解难。农村自建房案件往往涉及雇佣、承揽、合伙、帮工等多重法律关系。尤其是,审判实践中,施工方多主张雇佣关系承担责任,建房者则以承揽关系或是施工团队之间属内部合伙进行抗辩,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者关系查明较难。再者,受害人多是在建房中触电、坠落,后果严重,赔偿金额大,且多数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调解难度大,加上当事人履行能力有限,执行难度亦大。 二是非法买卖农村土地建房售房案件处理不一。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是否定罪尚存分歧。一是不以犯罪论。认为此类现象较为普遍,案件处理上亦应谨慎,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二是构成犯罪。一种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认为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种是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认为倒卖土地使用权,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符合该罪。从而,导致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处理不一,缺乏法律适用上的统一。 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规范: 一是健全规定,加大宣传。明确农村建房范畴,规范施工资质、安全防范及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巡回审判、发放资料等形式,深入农村建房法律法规宣传。 二是规范审判程序,统一法律适用。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对农村自建房引发的矛盾纠纷,及时组织当地政府、村委会等部门合力化解。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非法买卖农村土地建房售房行为性质,确保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对于非法买卖农村土地建房售房及其他违规建房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制止。 三是明确法律关系,完善法律适用。根据案件事实和审判经验正确认定房主与施工者之间及施工队伍内部法律关系,进而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法律适用方面,自建低层住宅的,可参照适用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反之,则应适用《建筑法》有关规定,在责任承担上,采用过错责任的同时,适当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注重案件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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