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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修改征税手续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李雨童 发布时间:2013-06-21 10:14:56
【案情】
黎某在某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工作期间,与房产中介勾结,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00万余元。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黎某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黎某利用职权授意他人修改或者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房产交易资料、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等数个犯罪行为符合偷税罪的构成要件。税收工作人员与纳税主体相勾结,帮助其实现偷税目的,如出主意或帮助纳税主体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而后故意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应构成偷税罪的共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首先要看是不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犯罪,其次需要税务人员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并且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黎某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对明知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材料,仍故意不征、少征应征税款。黎某的行为特征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所以黎某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而不是偷税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悦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偷税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一般而言,它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内容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当出现偷税罪的共犯时,则有可能造成相互混淆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偷税人相互勾结,故意不履行其依法征税的职责,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应该将其作为偷税罪的从犯来论处。但如果行为人知道了某人在偷税,出于某种私利,而佯装不知,对偷税犯罪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并因此不征或少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只能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根据刑法理论,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偷税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按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也应当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这样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合的基本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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