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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为雇员打伤七旬老大爷“买单”
发布时间:2013-06-21 14:59:24
本网讯(陈代辉)
超市雇员打伤购物人员,相关的损害赔偿是由雇员承担还是归超市负责?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安乡县深柳镇某超市为其雇员的打人行为“买单”,不但当庭向原告王大爷赔礼道歉,还给付了赔偿款5 500元。
2013年5月底,年近七旬的王大爷到被告超市购物,因寄存行李问题与一男性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由于双方针锋相对,毫不退让,争吵迅速升级,该男子一怒之下将王大爷打伤。随后王大爷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外伤,花去治疗费2 700余元。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1 000元住院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由此形成纠纷。王大爷出院后便立即向安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89 560元。 安乡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被告负责人的情绪非常激动,对原告王大爷起诉超市的行为很不理解。他认为工作人员将王大爷打伤后,超市就立即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预付住院押金1 000元,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另外,超市已经将打人的员工开除,王大爷要起诉也应当是起诉该员工,与超市并无关系。 了解到被告的认识误区后,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地释法说理工作,使其认识到超市作为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看到被告方的态度有所缓和后,承办法官又主动到王大爷家做思想工作。一开始王大爷的还态度非常强硬,表示起诉请求的赔偿数额一分也不能少,否则就天天坐到法官的办公室里去。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王大爷终于答应听从其调解,对于赔偿数额可以做出让步。至此,双方的对立情绪终于得到了有效缓解。承办法官立即抓住火候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 500元,并当庭履行。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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