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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捡百元钞票不还持刀捅伤规劝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3-06-21 15:00:48
本网讯(唐雪云 韦丹)
一男子在地上拾得一张百元钞票后放入自己口袋,被人看见后要求归还失主,双方发生争执,男子一气之下持刀将规劝人捅伤。为此不仅受到刑法的制裁,还赔偿被害人二万五千元,真是得不偿失。6月20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光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谢光珍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一棋牌室内观看他人打牌,发现地上有张百元钞票随后捡起来放入自己口袋,被害人欧其辉看到后说地上的钱是另外一个人遗失的,谢光珍应该归还给他人。随后两人发生争吵,谢光珍一气之下后持刀砍伤欧其辉。2012年3月6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欧其辉左前臂近端背侧被锐器所伤,致软组织裂伤,并发生左尺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侧尺神经断裂;右手背内侧被锐器所伤,致软组织裂伤;其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 另查明,2013年2月18日,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黄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被告人谢光珍与被害人欧其辉达成赔偿协议,谢光珍一次性赔偿欧其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并已全部给付;欧其辉原谅谢光珍的过错,并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谢光珍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光珍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光珍原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光珍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告人谢光珍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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