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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的先进性和司法能力问题
作者:黄岗 发布时间:2013-06-24 10:08:55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包括党的全部司法实践活动。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机关之一,通过司法活动,进一步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应当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切实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本文试从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的重要意义,论述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和提高人民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人民法官先进性的基本特征。 人民法官的先进性是指人民法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头自觉学习实践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紧紧围绕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分发挥高水平的司法能力,排除各种因素的影响,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公正、和谐的社会局面。人民法官要实现这种要求,就要具备高水平的司法能力,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切实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这种先进性的特征如下: (一)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具有政治性。司法的根本作用是实现执政党的政治目的。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是一项具体的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人民法官是这项事业的主体,离不开政治。当前,人民法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主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具有依法性。人民法官必须带头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实现司法公正。依法性是人民法官的天职,体现在法官办案过程要兼顾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的一致性,灵活、准确地适用法律。人民法官是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先进楷模,而不是创法立法之人。因此,人民法官就要学法、懂法,不断地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在实践中丰富审判经验,从而增强办案的依法性,自觉地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同时,也为立法者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三)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具有独立性。人民法官独立办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办案是相对性的,它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和人民的要求。人民 法官必须明确为谁办案的问题,要顾大局、识大体,力除各种干预因素,处理好、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切实办好党和人民满意的案件,防止出现片面和孤立的办案局面。以此为己任,才无愧于人民。事实证明,干扰人民法官独立办案的因素时有存在,既有主观和客观方面,又有人为和权力方面,把大量的矛盾纠纷案件交给人民法官,如果没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是很难解决的。因而,必须提高人民法官办案的依法性,让人民法官有相对广阔的空间解决这些矛盾。 (四)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具有人民性。人民性体现了人民法官的特殊性,是人民法官先进性的本质特征。人民法官之所以姓“人民”是因为他们是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负责,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历史唯物主义者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官应当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树立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如果离开人民,失去人民,就没有我们的事业,也就谈不上人民法官的先进性。 人民法官先进性的四个特征是互相联系、互相统一的一个整体,要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必须讲政治,带头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独立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官带头忠实地实践科学发展观是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的核心,体现在人民法官政治上要保持清醒,明确政治方向,思想上要坚持司法为民,明确为谁办案的问题,业务上要精通,且要善于摆正位置,能排除干扰。综观整个队伍,大多数法官是适应这些要求的,党和人民也比较满意。但是,也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如一些法官司法意识淡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作风不正、甚至以权谋私、知法犯法等现象,严重损害人民法官的形象。加强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始终保持先进性,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时代和人民的热切期望,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自身建设的需要,其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因此,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科学发展观是当今一切事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人民法院是党的领导机关之一,必须为党和人民服务。人民法官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必须加强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通过个案审判,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先进性的标准,是带头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依法办案。简言之,就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二)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是时代和人民的热切期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需求日益提高,人民的司法意识和司法理念也发生转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为时代的主题,人民法官的形象深受社会瞩目。在这种严竣形势下,人民法官不仅要在政治上、思想上、业务上保持先进性,而且还要在为人处世、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各方面保持先进性。人民法官运用先进的司法理念,维护这个时代和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必须保持自身的先进性。 (三)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人民法官必须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具备高素质的综合能力。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日益复杂的社会,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人民司法是这些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卡,而人民法官掌握着最重要的司法裁判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官必须保持先进性,具备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把握审判文化的前进方向,使党和人民的审判事业永葆青春。 (四)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是人民法官自身建设的迫切要求。人民法官自身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官队伍,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用先进的理论和先进的文化武装广大法官,在政治、思想、道德和业务上综合加强修养,能促进人民法官的自身建设,使其自觉服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一个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先进楷模。人民法官是处在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最前沿,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因而,必须坚持先进性的精神。 (五)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人民法官在新形势下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和各类案件,需要有高水平的司法能力。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应当通过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在先进的环境中陶冶自己,丰富自己,才能获得加强。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主要通过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来实现。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在于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的过程之中。没有人民法官的先进性,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就没有实际意义。 三、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就必须依法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加强自身的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上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应当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司法活动之中。因此,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司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保障实现社会公正和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能力的内涵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乏指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的认识和掌握司法规律以及运用司法手段处理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基本素质和本领。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决策、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案、维护社会稳定、驾驭工作全局、解决自身困难等各方面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具备司法公正的能力,这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认知与评价的窗口。然而,这个窗口的好坏集中在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之中。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本领。它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点,应当从司法思维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证据认证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公正执行能力等方面加强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 。 (二)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各个职能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根本制度,其最根本的形式是依法行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实现依法行政,运用司法手段解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人民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主体,必须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体现这种要求。加强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逐步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三)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落实司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社会既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也是面临矛盾突出的时期,新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不断出现,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产生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引发一系列新矛盾和新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局面。同时,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要求深入人心,社会公众对司法意识空前提高,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也异常强烈。因此,只有加强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水平,才能依法处理好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实现。 (四)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和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重要,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更加严格。然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相对滞后,还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导致矛盾相对突出。因此,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抓住这个有利的司法环境,把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工作做好,同时,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增强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的工作要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做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关键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全面加强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从不同角度、不同方位不断地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改革那些不符合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旧体制,切实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因而,当好一名人民法官,除了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以外,更重要的是保持先进性的精神和具备高水平的司法能力。 (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的改革面广复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改革那些不适应时代和人民要求的司法体制,转变司法观念,用先进的司法理念引领前进的方向。全面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形成权责分明,相互信任,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同时,要规范各种司法管理体制,使人民法院内外部各项工作能有效合理地运行,形成各种不同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而加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为人民法官提供先进的司法环境,才能不断地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 (二)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基层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人民法院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努力实现人民法官整体素质的有效提高,从而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人数多,但素质高低不平衡;办案数量也多,但案件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上级法院必须加强对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工作进行有效地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加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其司法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逐步予以支持。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创造性地落实好司法为民和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着重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妨碍司法公正与效率、影响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形象的突出问题。 (三)健全人民法官的培训机制。面对新世纪、新形势,就会有新要求、新希望,也会出现新矛盾、新问题,人民法官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应这些需要。因此,人民法官的培训工作至关重要。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各种先进性的理念,都是通过长期的教育培训出来。特别是人民法官更要加强教育培训,用先进的理论、先进的司法技能、高尚的道德教育广大法官,培养一批又一批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的年轻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既要注重专业知识,更要注重司法能力的培训;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实践的培训;既要注重领导,更要注重广大法官的培训,形成一个上下互动、左右逢援、求真务实的培训机制,切实有效地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 (四)培育司法创新精神。创新精神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提倡创新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任何一个体制都是在不断地改革与创新中完善的。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必须培育司法创新精神。培育人民法官的司法创新精神,能够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提高社会的法治力度,同时,也加强了法官自身的司法能力建设。人民法官应当通过具体的审判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创造性地提出司法领域的新理念、新成果,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从而形成一种司法创新机制。人民法官就是在司法创新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然而,司法创新并不是一时一朝和人人都很容易做到,这里强调的是司法创新精神,只要有这点精神,人民司法就永葆先进性。 五、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是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 人民法官的先进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也是一个行动指南。它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必须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这种先进性要通过伟大的实践和修养来实现。人民法官通过平凡的审判岗位,涌现出许许多多先进的人物。他们就是新时代人民法官的先进代表,是人民法官的先进楷模,应当成为广大人民法官学习的好榜样。因此,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已经成为广大人民法官的奋斗目标和精神动力。 (一)通过先进理论和先进文化的教育,加强人民法官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是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先进理论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这些是当代最先进的理论,必须长期把握;先进文化就是指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先进文明成果,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哲学、法律、文学和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知识。人民法官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带头学习这些先进成果,用这些先进成果丰富自己,努力使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适合先进性的要求,适应时代前进的需要。 (二)通过审判实践,加强人民法官的业务素质,是保持先进性的基本途径。人民法官要从高起点上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学习先进的法学理论,钻研法律,精通审判业务,在审判岗位上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努力使自己达到先进的行列,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此外,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必须在人民法官队伍中形成一个学先进、当先进、争先锋的好环境,通过平凡的岗位,铸造一个又一个先进的典范,使人民法官队伍成为新时代先进的群体,迎接各种前进风浪的考验。 (三)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的过程,就是加强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先进的司法环境,给人民法官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客观条件。 人民法官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自身专业特点,按照新时代的先进性标准,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努力实现司法公正。通过这个长期的过程和要求,不断地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从而增强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 ,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水平。 (四)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保持人民法官先进性的最佳途径。人民法官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和培训学习,提高了自身的司法能力,有效地实现司法公正,这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结果。但是,这些与时代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仍然需要不断地努力。其实这种要求是永无止境的。也就是说,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没有终点站。因此,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人民法官通过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从而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可见,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与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相辅相成,两者互相促进,即保持先进性的过程,就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有效途径;而提高司法能力的要求,是保持先进性的最佳途径。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实践好这个主题,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始终保持人民法官的先进性和提高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人民法官之所以比一般群众要先进是因为他们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社会公平的代表。但是,人民法官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必须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具备高水平的司法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人民法官的先进性是新时代人民法官应当具备的精神情操,应当成为人民法官追求的目标。因此,人民法官要以先进性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 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自觉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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