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黎文华) 砖瓦窑老板雇佣村童为其放牧一群耕牛,在返回途中,因耕牛受惊狂奔,将正在行路的一位老妪撞死,为此,死者家属将该老板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月24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耕牛饲养人龚海生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8000元。
法院查明,江西省崇仁县石庄乡村民龚海生因烧砖瓦窑需要,雇佣了同村的一位儿童阿强专门为其放牧一群耕牛。2013年3月18日下午17时许,该受雇的放牛娃阿强将喂饱的耕牛赶回家,途中,突然群牛受惊,各自拼命往前狂奔,阿强顿时无法控制牛群,其中一头体形健壮的公水牛将刚从山上捡柴回家年逾七旬的老妪王水英撞倒,头部跌在水泥地面山。王水英因伤势过重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司法鉴定,死者王水英系外力作用于头部引起大脑伤致脑功能衰竭死亡。嗣后,死者家属要求龚海生承担赔偿责任,但龚海生认为放牛娃阿强没有照看好其耕牛,致使耕牛撞死王水英,有过错责任,应由阿强的父母进行赔偿。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故死者家属诉诸法院,要求被告龚海生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系被告龚海生的雇员,其受雇放牧的耕牛将王水英撞死,此中,阿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而,致王水英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龚海生承担;受害人王水英在正常行路中被被告龚海生的耕牛撞死,其无过错,故被告龚海生作为耕牛的饲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