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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群众抓住小偷后擅动“私刑”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3-06-25 15:15:51


    本网讯(李玉霞)  在多数普通民众的思想里,被害人、群众抓住小偷后,对他“教育教育”是一种合法行为,然而恰恰相反的是,这是一种如假包换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广西浦北县三名群众钟芹、陈河、陈池抓住偷电瓶小偷后擅动“私刑”,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浦北县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5月某天晚上,两毒友毒瘾发作,经商量后相约到浦北县龙门镇某村盗窃电动车的电瓶。两人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后骑摩托车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两人被闻讯追来的群众拦下来。随后,钟芹、陈河、陈池等群众先后持木棍、螺纹钢等凶器对两人的身体,四肢等部位进行殴打,将其中一人打伤。次日凌晨2时许,两小偷才被移交给龙门镇派出所处理。事发次日下午,被打伤的其中一名小偷因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是被钝器击打胸背部致脾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2012年5月15日晚,钟芹、陈河、陈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参与殴打死者的犯罪事实。

    浦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钟芹、陈河、陈池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分别对三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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