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佳芮) 4月1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东支付原告刘小平饲料款241653.7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饲料买卖生意,被告是从事养猪的个体户。原告与被告之间多年合作,于2011年12月13日将以前往来帐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货款190000元。2011年12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此后原告继续销售给被告各种型号的饲料共8次,计货款102253.70元,其中最后一次购买饲料的时间为2012年2月9日,以上被告总共欠原告饲料款242253.7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饲料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货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242253.7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陈东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东欠原告刘小平饲料款242253.70元是事实。原告开订货会收取了被告定金600元,原告认可其中400元定金未还,辩驳称200元定金已在饲料款中返还,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该定金600元应在货款中扣除,扣除后被告总欠原告货款241653.70元。被告购买原告饲料后未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时间从最后一次即2012年2月9日起计息,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