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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共青城检察院首次现场监督一起民事执行案件
作者:陈雷 胡爱   发布时间:2013-06-25 16:01:21


    近日,江西省共青城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执行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对该案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这是自新民诉法实施后该院首例派员对现场进行执行监督的案件。

    2009年9月21日,九江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淦某签订《店铺租赁经营协议书》,约定将九江雄鹰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共青城市乘风花园商业街C区第A0-1面积为1044.87平方米的店铺租赁给淦某使用,租期三年,每月租金10449元,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交纳,每月交纳一次。2010年8月以后,淦某就一直拖欠租金。2011年1月26日,九江雄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共青城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4月22日,经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由淦某返还店铺、偿付所欠租金、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租金损失。判决生效后,淦某未履行返还店铺的义务。2012年8月9日,九江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时隔半年,被执行人淦某仍未履行义务,法院也未采取强制迁出措施。

    该院在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检察监督中,发现这一案件情况,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采取强制迁出措施。法院接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给该院民行科回函,并于2013年2月8日在涉案租赁店铺外张贴了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淦某于2013年2月28日前迁出店铺,然被执行人仍未依限期履行义务,法院遂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并邀请该院派员到店铺所在地对该案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该院民行科干警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监督法院依法将腾空的店铺交付给九江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促使执行案件更加公开透明,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做好了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受到了在场群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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