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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狼狗被发现要报复 劫人质索钱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06-25 16:07:43
本网讯(昌婵 庾春明) 李联兵盗窃他人价值800多元的狼狗,在转卖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将狗牵回,并通过严荣给了李联兵200元,但李联兵认为之前严荣曾答应过给付500元。为此,第二天傍晚李联兵闯到严荣的店外,在门口的桌子上拿上一把水果刀,冲进严荣的店里,扬言要弄死严荣全家,并以严荣不守信用而将严荣的女儿、侄儿作为人质,还打开煤气罐,拉灭灯,以达到报复的目的。在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仍拒绝释放人质。2013年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联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2月7日傍晚,李联兵将一私企业主的价值825元的狼狗盗走。次日早上9时许,李联兵来到专门收购活狗的严荣的店里,问买不买狗,严荣得是狼狗以后拒绝购买。半小时后一名熟客到严荣店里询问他是否收购到一条狼狗,严荣才知之前那个卖狗的人所说的狼狗是偷来的。熟客跟严荣协商:“如果有人来卖狗就通知我,我愿意花500元把狗收回去”,并留了电话号码。当天上午11时许,李联兵又转到又到严荣店里问他买不买狗,严荣对李联兵说:“这狗是你偷来的,现在失主愿意拿500元把狗收回去,也不追究你的责任了”。李联兵同意。中午,严荣用电话通知失主说“有人来卖狼狗了”,但失主只愿意出200元。 晚饭后严荣带失主到李联兵住的旅馆,李联兵不在,但狼狗栓在门边,失主把狗牵走。严荣回到家没多久,李联兵到他店里问他要500元钱,严荣讲失主只愿意出200元,并给了李联兵200元。 同年12月10日20时许,李联兵来到严荣的店门口,当时严荣的妹妹在店门口帮女儿洗澡,另有两个小孩(严荣的女儿、侄儿)在屋内。李联兵叫嚷严荣骗了他,他当兵多年从未上过当,这次上当让他很生气,他要炸死店里人,用他一个人的命抵多人的命。并从门外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握在手中,严荣妹妹看情况不对就喊屋内的两个小孩出来,但李联兵挡在门中间不让出来,并进屋把门关上只留了一条缝。有人报警,几分钟后110警察赶来,李联兵见警察来了干脆把门从里面锁死。他把煤气打开,把电灯拉灭,把两小孩抱在一起,用刀放在小男孩的颈部,刀刃顶关小女孩右边太阳穴。 在警察劝说过程中,李联兵提出要喝酒,警察答应,并要求放小孩出来。李联后接过一瓶啤酒后,小男孩得以解救。约一个小时后,李联兵第二瓶酒喝到一半时,叫小女孩拿着那半瓶酒给外面警察看,并要烟抽,在门口守候的警察趁机将小女孩拉出来,同时冲进屋内将李联兵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联兵以扣押人质为目的,采取暴力和威胁手段挟持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联兵犯绑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联兵盗窃的数额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新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联兵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经庭审查证,被告人李联兵以暴力和威胁手段挟持人质长达一个多小时,在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仍拒绝释放人质,其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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