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凤英 黄忠信) 香蕉收获的季节,满园的香蕉真是令村民们羡慕不已,但不是自己种植的东西,怎可随便收割?村民李海潮、许明、许天、赵可力因一时贪念偷香蕉被关进了看守所,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他们分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1月15日凌晨2时至6时许,被告人李海潮、许明、许天送、赵可力伙同赵可量、邓加强(二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商量后分别乘坐三辆摩托车一起窜到扶绥县山圩镇某林场附近的香蕉园,由许明、许天送、赵可量在香蕉园外负责接应,邓加强、李海潮和赵可力进入香蕉园,并由邓加强用携带的一把长柄镰刀将选好的香蕉果从树上割下,李海潮和赵可力将割下的香蕉果搬运到香蕉园外的公路边。每当盗得6整串香蕉果后,许明、许天送、赵可量就过来接应,然后六人就一起将香蕉果拉运回家,并平均分赃,之后又马上返回香蕉园,继续偷盗香蕉。李海潮等六人以同样的方式,来回四趟连续盗得了24整串香蕉果。当邓加强、李海潮和赵可力第五趟进入香蕉园偷盗时即被香蕉园管理员王某等人发现,然后就各自逃跑,但李海潮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其余五人逃离了现场。王某在追赶的过程中,邓加强向后挥甩镰刀,王某被划伤了左面颊,接着又被划伤了后腰部。邓加强在逃脱时,其手中的长柄镰刀掉在了现场。经鉴定,被盗的24整串香蕉果价值共人民币122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潮、许明、许天、赵可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共同合谋、分工协作、共同运送赃物、平均分赃,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