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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星”邀友吸食K粉庆生 庆祝不成陷牢笼
发布时间:2013-06-26 09:17:47
本网讯(蒙海滨 谢斌) 2013年6月25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了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振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31日晚,为庆祝自己生日,被告人黄振杰在临桂县歌谷KTV开设118号包厢并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20克带进包厢,后被告人黄振杰将K粉提供给刘某某、郭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唐某等30余人吸食。当晚,临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黄振杰及上述吸毒人员抓获,并缴获毒品K粉(氯胺酮)10.13克及吸管等吸毒工具一批。经现场采用氯胺酮胶体金检测,刘某某、郭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唐某等30余人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振杰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振杰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振杰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振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振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交纳)。 本案一审宣判后,黄振杰不服,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且积极交纳罚金,请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桂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黄振杰提出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同时上诉人黄振杰在五年内因毒品犯罪被定罪处罚,说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性深,原判所处刑罚并无偏重,再以此要求从轻,于法无据,对其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警示教育:毒品不仅仅毒害人的身心健康,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作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应当自觉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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