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咳一声以为是谩骂 三男子因误会打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6 10:33:42


    本网讯(秦小燕 陈志强)  近日,广西省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飞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有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有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本是受害人的黄飞高,因一时气不过被人误会,在厮打过程中,将醉酒后的被害人吴彬课打成重伤,结果被判了刑,而被害人吴彬课被打受伤后也深感痛苦,遇事不冷静,少喝点酒。

    2011年8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吴彬课酒后途经浦北县福旺镇长兴南路“浦北县五皇米业有限公司”大门口路段时,误以为被告人黄飞高谩骂他,遂与黄飞高、秦有庆、秦有才发生争吵,互相殴打。之后,三被告人从附近的福旺镇旧粮所一建筑工地处分别拿了一根木棍,先后持木棍殴打吴彬课,造成吴彬课的额部、右眼视神经、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彬课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盲目4级)。案发后,被告人黄飞高于2012年2月2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吴彬课经济损失300元。

    同时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秦有才平时表现较好,其失足属偶发性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飞高、秦有庆、秦有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过当,因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是双方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后互相打架的,虽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但不是无故打人,不符合防卫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对这一意见不予采信,但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因被害人先动手打人,确有较大的过错,故对这一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秦有才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飞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飞高、秦有庆从轻处罚,对秦有才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有才平时表现较好,其失足主要是因一时冲动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接受教育,凡事三思而后行,是可以成为一个好青年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