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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一声以为是谩骂 三男子因误会打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6 10:33:42
本网讯(秦小燕 陈志强) 近日,广西省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飞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有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秦有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本是受害人的黄飞高,因一时气不过被人误会,在厮打过程中,将醉酒后的被害人吴彬课打成重伤,结果被判了刑,而被害人吴彬课被打受伤后也深感痛苦,遇事不冷静,少喝点酒。 2011年8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吴彬课酒后途经浦北县福旺镇长兴南路“浦北县五皇米业有限公司”大门口路段时,误以为被告人黄飞高谩骂他,遂与黄飞高、秦有庆、秦有才发生争吵,互相殴打。之后,三被告人从附近的福旺镇旧粮所一建筑工地处分别拿了一根木棍,先后持木棍殴打吴彬课,造成吴彬课的额部、右眼视神经、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彬课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盲目4级)。案发后,被告人黄飞高于2012年2月2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吴彬课经济损失300元。 同时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秦有才平时表现较好,其失足属偶发性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飞高、秦有庆、秦有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过当,因被告人与被害人打架是双方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后互相打架的,虽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但不是无故打人,不符合防卫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对这一意见不予采信,但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因被害人先动手打人,确有较大的过错,故对这一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秦有才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飞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飞高、秦有庆从轻处罚,对秦有才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有才平时表现较好,其失足主要是因一时冲动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接受教育,凡事三思而后行,是可以成为一个好青年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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