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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殴打泄私愤打伤无辜者 受害者变被告人
发布时间:2013-06-26 10:44:13
本网讯(卢春燕) 被人殴打后,不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将自己的愤怒发泄到无辜的第三人身上,伤害他人身体,被昭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黄庆桂因在何某经营的麻将馆门口被几个青年男子殴打后,为发泄心中的愤怒就跑到何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推翻麻将桌并乱砸凳子,将凳子砸向何某头部,导致何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何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事后,被告人黄庆桂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庆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庆桂本是让人同情的受害人,但他处理事情的方式却使自己变成了伤害别人的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让人可叹可惜。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切忌一时冲动,热血上头,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应该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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