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敏) 一男子在其岳母家中喝酒离开后,强拉同路妇女欲实施强奸却未能得逞,恼羞成怒对被害妇女进行殴打致伤。为此,法院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蓝勤英作出有罪判决。
2012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蓝勤英在旧城镇局马村龙坤屯其岳母韦美秀家中喝酒后离开,在通往屯外的小路上,被告人蓝勤英强行将同路的被害人韦某某拉到路边,将其外、内裤强行脱掉,欲对其实施强奸,后遭到被害人韦某某反抗,被告人蓝勤英强奸未能得逞。被告人蓝勤英羞恼成怒,继而对被害人韦某某进行殴打致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被害人韦某某右侧第5肋骨骨折、左侧第6、7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勤英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蓝勤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根据该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蓝勤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