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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脏话引一场械斗 一人死亡九人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26 10:53:19


    本网讯(唐志鹏)  请朋友吃饭时,为一句话与服务员发生口角,为了挽回面子,纠集十余人来饭店打砸,并致一人死亡。2013年6月26日,广西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开才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开才、周冬才、周贵文、周志芳、周连付等五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九年不等的刑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尝连、周开亮、周开秀、周冬创(上为如字下为生字,下同)一年三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罚。

  2012年6月15日晚,周开才因兴建鸡棚,邀请周尝连、周冬才、周开亮等人到临桂县临桂镇金山市场龙泉大排档聚餐。当晚22时许,因周开亮对服务员秦五生说脏话,引起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周开才、周尝连与秦五生发生打斗,致使龙泉大排档合伙经营人韦桂凤和被告人周尝连轻微伤。

  双方打斗停止后,周开才将事件电话告知周连付并要求其过来帮助打架,周尝连亦电话告知周连付此事。周连付把此事告知同在一起吃饭的周贵文、周志芳、周开秀、周冬创等人,而后他们来到龙泉大排档与周开才等人汇合后,寻找秦五生未果,即将龙泉大排挡合伙经营的唐双弟拖到金山路放心大药房门口路上。周开才迫使被害人唐双弟跪下,周冬才、周贵文、周志芳分别持持板凳、地板砖砸其头部,周连付用木棍打其腰背部,致其倒地。随后,周开亮提议扫平大排档,并与被告人周尝连、周开秀、周冬等人冲进龙泉大排档将冰箱、冰柜等物品砸烂,经鉴定被毁物品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082元。

  被害人唐双弟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因医治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6月18日,被告人周尝连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月下旬,周开才等八人先后到临桂县公安局投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开才、周冬才、周贵文、周志芳、周连付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周开亮、周开秀、周冬随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周尝连随意殴打他人和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周开才首先与秦五生打斗,并纠集周连付等人来帮忙报复,又将被害人唐双弟拖到路边,迫使其跪下进行殴打,致其被殴打死亡,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冬才、周贵文、周志芳分别持板凳、地板砖砸唐双弟的头部,直接致人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周连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开亮、周尝连、周开秀、周冬创积极实施损毁他人财物,均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中,周开亮首先提出毁坏龙泉大排挡财物的犯意并带头打砸,周尝连纠集他人报复,两人所起作用较大;周开秀、周冬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周开才、周冬才、周贵文、周志芳、周开亮、周开秀、周冬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后,被告人周开才、周冬才、周贵文、周志芳的家属分别主动赔偿了的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周尝连、周开亮、周开秀、周冬的家属分别主动赔偿了的人民币10000元,视为被告人周开才、周冬才、周贵文、周志芳、周尝连、周开亮、周开秀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周冬创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积极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该院根据各被告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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