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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时走时停惹怒随后司机被扎伤眼睛
发布时间:2013-06-26 11:12:02


    本网讯(陈忠强)  出租车司机韦东未料到,自己驾车走走停停,目的是等客人上车,竟惹怒驾车跟在后面的王大雄,论理时,王大雄用车钥匙扎伤自己眼睛。6月25日,宜州市法院以被告人王大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月29日23时许,宜州市庆远镇的王大雄驾驶一辆轿车搭乘他人行驶至宜州市庆远镇解放路配件厂路段时,被害人韦东驾驶出租车超车后在王大雄的车前走走停停,致使王大雄对韦东不满。当韦东在庆远镇城中交易市场门口停车时,王大雄随即下车找韦东理论,双方发生了争吵。王大雄拔出韦东的出租车钥匙后,与韦东相互推打。在打斗过程中,王大雄用出租车钥匙扎伤韦东的左眼睛。

    宜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韦东左眼睛被损伤后导致左眼睛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晶状体脱位、左眼脉络膜脱离、左眼璃体积血、左眼视力光感、视力障碍4级(盲目),其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王大雄赔偿韦东8000元人民币。

    庭审后,被害人韦东与被告人王大雄的亲属自行协商,于2013年1月17日达成赔偿协议,由王大雄的亲属代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韦东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不含已赔偿的8000元),并已履行。为此,被害人韦东出具书面谅解意见,表示对王大雄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大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雄为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王大雄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韦东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大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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