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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冒险驾车过漫水桥连人带车被冲走身亡
发布时间:2013-06-26 15:56:01
本网讯(王国祥)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青年男子谭风,看到洪水已漫过漫水桥面,仍驾驶车辆强行抢险过桥,结果造成两人不幸身亡的事故。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死者家属最终获赔14.6万余元。 2010年7月11日下午,谭风驾驶父亲谭双江所有的一辆轿车搭载覃云(另一受害人)欲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安乡大安社区下板六屯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方向行驶,轿车行驶到一个漫水桥桥头时,村民莫克光看到洪水已漫过漫水桥面,便劝轿车外的覃云暂缓过桥,应先将车开回村里停放。但覃云不听,仍然上了轿车,最终谭风决定驾驶车辆强行驶过漫水桥,约于当日16时30分,该车行驶至漫水桥中段时车辆突然熄火,此时恰逢环江某水电站开闸放水致使洪水上涨,轿车被困在漫水桥中段,当时覃云急忙打电话与家人联系,谭风也于当日16时40分向110报警求救,由于洪水暴涨,该车被困约10分钟后,连人带车被洪水冲下桥面的河中,致两人不幸身亡,轿车严重损坏。 2011年7月8日,谭风的父母作为原告诉至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环江某水电站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环江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谭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洪水已漫过漫水桥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危险性的存在,但其仍然驾驶车辆驶过漫水桥,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环江某水电站开闸放水前虽然进行了预警,但预警形式单一,没有在确保下游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且其开闸放水的时间与事故车辆被洪水冲走的时间相吻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某水电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应由某水电站承担事故40%的民事责任;依据河池市水文水资源局作出《2010年7月9日至12日大环江流域暴雨洪水情况》内容,亦没能排除事故发生与被告泄洪放水行为未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亦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谭风应当预见险情而抢险过桥存在危险,仍抢险过桥对事故的发生应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覃云的亲属已就覃云的死亡赔偿纠纷将环江某水电站等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确认覃云承担20%的民事过错责任。) 据此,环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环江某水电站赔偿原告因儿子谭风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6512元、丧葬费63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人民币1468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环江某水电站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中院予以维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日前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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