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青开卫) 家住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龙定村45岁男子李均富,伙同他人,先后四次盗掘古墓葬。日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均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5月期间,胡昌伦(已被判刑)邀约被告人李均富等人,驾车先后窜至四川德阳市中江县福兴镇群丰村、绵阳市三台县西平镇西江村、绵阳市三泉乡丝公村、广元市旺苍县化龙乡亭子村和旺苍县木门镇茶元村,盗掘了一座清代同治六年的古墓葬、一座清代光绪二十五年的墓葬、一座六朝时期的古墓葬和两座清代道光年间的古墓葬,从古墓葬中盗走玉镯1个、玛瑙4颗、瓷罐1个。2012年12月31日,李均富在其妹妹的陪同下,主动到旺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缴纳2万元赔偿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玉镯、玛瑙,移交给旺苍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瓷罐下落不明,未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均富伙同他人盗掘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李均富在其所参加的共同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均富归案后,积极赔偿,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被告人李均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