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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信丰检察院出台"细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作者:王海 孙万强   发布时间:2013-06-27 13:58:36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信丰县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2013年版)》等相关规定,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制定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21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启动、程序、救济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的问题,信丰县检察院规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可以通过主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受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受理辩护人的申请等方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同时,承办人利用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告知的机会,充分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在提审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提出申诉并由检察人员记录在案,也可以在提起公诉决定之前提出申请,通过规范救济和发现非法证据的程序,强化监督力度。

    此外,信丰县检察院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对证据存在瑕疵的,要提出补充、完善的办法。对发现的侦查人员违法办案的问题应依职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更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反渎部门立案查处。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该院公诉科干警廖春说。

    据悉,截止目前,信丰县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予以补正、说明瑕疵证据3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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