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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下料”熬制食用油 8千斤“毒油”流向餐桌
发布时间:2013-06-27 11:38:40


    本网讯(杨凯)  一些黑心商贩至公众健康于不顾,丢弃的猪下料在经过脱水脱臭脱酸处理之后,摇身一变,就成了色泽金黄透明的“食用油”。近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明山、李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

  刘明山、李丽于2006年至2011年9月间,在兴化市昭阳镇某村陈楼南侧的船上及兴化市昭阳镇某村原洗涤剂厂内,以每斤人民币1元左右的价格收购猪皮、下膘、网油等猪“下脚料”为原料,每3斤左右猪“下脚料”通过反复熬制、压榨可以生产出劣质猪油1斤左右,并以每斤人民币4元左右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劣质猪油合计8006.5斤。经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及相关专家解读:该劣质猪油中酸价、过氧化值超标,并含有多环芳烃类致癌物质。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明山、李丽先后九次销售给兴化市某镇张学兵劣质猪油合计650斤。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刘明山、李丽销售给王铭学经营的兴化市某排挡劣质猪油合计400斤。2008年1月份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明山、李丽销售给张强锁经营的兴化市某饭店劣质猪油合计销售3000斤。2008年3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刘明山、李丽先后七次销售给兴化市城区的朱全劣质猪油合计876.5斤。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9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明山、李丽销售给向雪健经营的兴化市某饭店劣质猪油合计300斤。2011年间,被告人刘明山、李丽销售给许林经营的兴化市某镇茶馆劣质猪油合计300斤。2011年4月9日至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明山、李丽先后12次销售给兴化市某镇的周建筱劣质猪油合计2120斤。2011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明山、李丽先后二次销售给常国强经营的兴化市某镇开劣质猪油合计160斤。2011年7月5日,被告人刘明山、李丽销售给罗翔经营的兴化市某饭店劣质猪油200斤。

  案发后,被告人刘明山、李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山、李丽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明山、李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明山、李丽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明山、李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刘明山、李丽的辩护人均提出的两名被告人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两名被告人是用下膘、网油、白板、猪皮等猪“下脚料”为原料,采取高温热熬及压榨的方式生产猪油,故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2]1号文件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上述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定罪处罚。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所用的下膘、网油、白板、猪皮等猪“下脚料”属于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故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定罪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明山、李丽的辩护人均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供的《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存在严重瑕疵,2012年9月13日出具的专家分析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辩护意见,经查,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虽然形式上有一定的瑕疵,但不影响本案中对该证据效力的认定,该报告中对所送检的样品中食用油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蒽等多环芳烃进行了数据分析,2012年9月13日出具的专家分析意见对此进行了解读,认为该劣质猪油中酸价、过氧化值超标,并含有多环芳烃类致癌物质,对这两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刘明山、李丽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用猪的毛油和猪的下脚料、猪下水(如淋巴结、粗血管、猪花油、碎膘、奶泡、猪网油等)熬炼制成的猪油,其中酸价、过氧化值超标,并含有多环芳烃类致癌物质,人是不能食用的,均为劣质猪油。市民在外出就餐时,除了口味、环境因素,不要忘记优先选择安全、卫生、信誉好的饭店。(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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