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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审结一起20年前旧案 10人以流氓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7 16:35:06


    本网讯(毛伟)  为了防止他人报复,多名男子先下手为强,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因为触犯了1979年刑法,最终因流氓罪获刑。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流氓罪判处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陈相芝、周万里等十人有期徒刑三年到六个月不等。

  1993年,铅山县虹桥乡虹桥村村民宁财旺和江家村村民江克建合伙从虹桥乡政府处承包乡税务助征站。宁财旺等人负责征收从虹桥乡销往外地的煤税。宁财旺、宁福旺与铅山县虹桥乡桥亭、王坂、窑山等村村民因征收煤税之事产生矛盾。1993年8月29日,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周万里等人闻听宁财旺、宁福旺准备与虹桥乡桥亭、王坂、窑山等村的人打架,便商议准备当晚在姚家湾聚众与宁财旺、宁福旺斗殴,并伙同当地百余名村民携带了铳、炸药、刀、棍等凶器,在姚家湾丁铭华的家中守候宁财旺。晚上11时许,当宁福旺和马永德两人前往姚家湾兰麻煤矿时,众人便将宁福旺和马永德围在姚家湾兰麻煤矿内,将宁福旺殴打致死,并打伤马永德。案发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等人向虹桥乡部分小煤窑主筹钱潜逃至福建、深圳等地。

  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宁福旺的儿子宁成龙得到宁福旺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并以现金方式当场兑现。宁成龙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本案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周万里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构成流氓罪。被告人陈增芝、陈伟、陈相芝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相芝、刘太和、丁双勤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得到调解,十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九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审判的案件。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规定即《刑法》时间效力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若干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解释。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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