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惠民 王小飞) 一14岁少年,趁家里大人不在家之机,擅自将家中的摩托车交给不满15岁的伙伴驾驶,自己则坐在摩托车后座上一起上公路骑行,结果肇事,车坏人伤,虽然警方认定乘坐者无责,但宜阳县法院近日判决认为该少年有过错,只能获得6成的民事赔偿。
宜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中午时分,宜阳县张午乡14岁的小龙在与好伙伴、不足15岁大龙玩耍后,趁家中大人不在家,擅自将小龙父亲放在家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推出。后小龙和另一名伙伴乘坐在摩托车后座,无驾驶证的大龙骑着这辆摩托车上公路行驶,不慎发生事故,致使小龙和另一名同学受伤,摩托车损坏。宜阳县交警部门认定,大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龙和另一名同学无责任。小龙受伤后,住院治疗6天,期间需陪护1人,共花去医疗费1521.18元。后就赔偿事宜双方家长达不成协议,小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龙的监护人赔偿小龙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修车费等损失共计3957.50元。
宜阳法院认为:小龙请求大龙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原告小龙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损等3405.18元。原告小龙虽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能驾驶摩托车,但仍趁家中大人不在家之际与未成年人被告大龙共同将摩托车从自己家中推出,并允许被告大龙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宜阳县法院日前判决限被告大龙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小龙各项损失3405.18元的60%,即204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