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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亦购买 男子四百元买来半年刑
发布时间:2013-06-28 09:19:25
本网讯(何娟) 一男子,在明知所购的助力车为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然用400元的价格来购买,用了不到两个月后被发现,遂案发被捕。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2013年2月28日,杨书林在富川瑶族自治县电影院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女士助力车。4月22日18时,车主在一个洗车中心门口发现自己被盗的车辆,并报警,随后杨书林被带至派出所调查。调查中杨书林承认在购买车辆时,已经知道车辆时被盗来的,是赃车,为了贪图便宜,就将车买下来供自己使用。案发后,助力车已经退还给车主。 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2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书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助力车而仍然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书林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公安机关追缴,该辆助力车己退还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书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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