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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殴防卫本正当 少年持刀还击致人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8 10:10:25
本网讯(石岩) “我是在被群殴的情况下用刀进行正当防卫才致人重伤的,我是无罪的。”6月25日,江西省资溪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当事人自称正当防卫不应受刑事追究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王强今年还不满18周岁,去年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平日里喜欢与朋友在篮球场上见“高低”。 2012年10月15日晚上,王强和往常一样来到资溪县一中篮球场打球,在你来我往争夺篮球的过程中,却与“球友”张庆因相互碰撞而发生口角,王强还推搡了张庆。张庆心里非常恼火,便走下球场纠集了几个朋友,要王强公开道歉。在遭到王强的的拒绝后,张庆等人便对其进行殴打,见看自己陷入危险之境,王强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进行“防卫”,先后将张庆的一位朋友捅成重伤。 法庭上,王强一开始为自己辩驳,说自己是在受到张庆等人的围攻中,情急之下才用刀伤了受害人,我这是正当防卫。最后经过法庭调查、释法,王强终于垂下了头,认识到自己犯了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同意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希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用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强是在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认识到自己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并故意对受害人作经济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本文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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