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疑邻居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而堵路是否合法?
作者:肖伦春 方华富   发布时间:2013-06-28 09:20:18


    【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邻居。2012年6月1日,原告拆掉其旧房子打算建造新房,相邻的被告举报原告侵占集体用地,要求镇群众工作中心协助调解。后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处理均没有达成协议。同年10月25日,被告提出以修路为名,指使他人拉石头把原告家通往公路的通道堵塞,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建房。此事后经群众工作中心和武林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也没能达成协议。镇政府于同年12月4日做出了处理决定,明确了原告有权使用该土地,并责令被告在接到决定后7天内将堵塞道路的石头搬走。但被告声称堆放石头是村集体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内修整大路,与其无关,其不肯将堵塞道路的石头搬走。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将堵塞该道路的石头搬走,恢复道路的通畅。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石头塞路是村集体修整道路所致,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妨碍了原告的道路通行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头塞路是被告所为,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原告的道路通行权,应将石头搬走,恢复道路的畅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邻关系是指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可见,处理相邻关系的首要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其次是遵守法律、参照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本案中,原、被告同为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便有利于生活和生产。原告拆掉旧的房子在原有的基础上建造新房,在新建房屋用地中虽有部分土地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但原告已于1992年分别向镇政府、土地所、城建站缴纳了集资办学费、土地管理费、规划建设管理费和测绘费,镇政府在处理决定书中已明确了原告有权使用该土地,故原告拆旧建新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被告认为原告拆旧建新是侵占了集体用地继而拉石头将原告家通往公路的道路堵塞,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建房的行为明显是不合理的。尽管被告一再声称自己的行为是代表生产队是在修路而不是堵路,但从现场来看,被告所拉的石头都是较大的石灰石且占据了道路的大部分位置,除了行人和摩托车外,其他车辆很难通过,所以对被告坚持自己是代表集体修路,所做的一切均是生产队的集体行为而与个人无关的说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堵塞在道路的石头搬走,于法有据,合情合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妨碍了原告的道路通行权,应将堆在原告文家通往公路的石头搬走,恢复该道路的畅通。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