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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仍购买 农民贪图便宜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06-28 14:12:22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广西浦北县就有一位49岁的农民就因为贪小便宜,明知他人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仍以低价购买,原本只想图个便宜,没想到却把自己买进了牢房。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购买赃车的被告人张赫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赫霖在大成镇金联村委附近打牌,期间张黄镇江平村委青管塘村的黄贵林打电话给张,问其是否要购买便宜的摩托车,并讲明该车是偷来的。张赫霖听后便让黄贵林驾驶摩托车到金联村委,黄贵林驾车到达后即与张谈价钱,被告人张赫霖征求在旁的陈文海意见后,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经查,该辆摩托车是吴全明于2010年3月份在张黄镇被盗的车辆,车牌号:NY6901,发动机号:061135956,车架号:35956,经浦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赫霖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认罪,购买赃物摩托车是为了自用,情节较轻,且赃物摩托车已被追缴归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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