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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办理首例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案件
作者:王开军   发布时间:2013-07-01 11:12:38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江西信丰县检察院于26日上午收到了该县法院对被告人康某某抢劫一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否定了康某某提出的遭受刑讯逼供的辩解理由,采纳了侦查人员的说明意见,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年。这是该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成功办理的首例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案件。     经查,被告人康某某因无钱上网,趁四周无人之际在该县工业园绿源大道抢劫了一女子的钱包。几天后,该女子在溜冰场认出康某某并将其扭送至当地 公安派出所。到案后,康某某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供述了详细的作案经过。但本案由于没有目击证人,证据呈现出“一对一”的特点。   

    6月10日9时,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康某某全盘翻供,提出在公安机关遭受了刑讯逼供,其根本没有实施抢劫。辩护人请求排除非法证据,宣告其无罪。面 对这个全盘翻供而证据上“一对一”的案件,公诉人当即决定申请法庭延期审理,要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6月20日9时, 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提请法庭通知3名侦查人员依次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到庭后,详细陈述了抓获经过、 讯问时间和地点、讯问的过程等具体细节,还出示了讯问场所的现场照片、值班记录、接警记 录、看守所提讯登记簿、入所体检证明等材料说明证据合法性问题。在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后,公诉人紧紧扣住康某某供述的作案细节与被害人陈述的细节相互吻合这 一点,询问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有无引诱行为,讯问场所是否封闭隔音、是先讯问康某某还是先询问被害人等关键问题,使被告人康某 某的辩解不攻自破。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结合证据和庭审情况再一次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作了深入精致的分析,并与辩护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通过举 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长最后宣布:康某某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理由不成立,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当庭驳回了康某某提出的非 法证据排除请求。

   “公诉人应当善于适用新刑诉法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所规定的各种新制度,而不能让对方牵着鼻子走,被动地处理该程序”该院副检察长管少忠说道。

    据悉,该院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关于非法证据抗辩不断增多,案件办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多次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 《两个证据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同时,积极与侦查机关、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机制,制定 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还专门举办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培训讲座,结合司法实务中发生的典型案例,深入浅 出地讲解了有关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重点内容。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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