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莉莉) 被告人蒙欢欢,曾于2010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内,蒙欢欢不思悔改,三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入户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760元。2013年6月25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撤销被告人蒙欢欢的缓刑,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蒙欢欢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蒙欢欢去到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纳新小区一出租楼内,趁该楼602号房无人,便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00元及银元、旧币等财物,后将现金挥霍完毕。同年11月11日2时许,蒙欢欢又去到百色市博爱医药凌云县前进桥药店,用木棒撬开药店大门,进入该药店,盗走一台价值27260元的台式组装电脑,后卖予一个陌生人,获赃款600元。同年12月31日中午,由左凤磊(另案处理)望风,被告人蒙欢欢则使用携带的胶钳撬锁进入本县泗城镇解放社区福临小区一租户室内,盗走3800元人民币,二人平均分得1500元,余下800元共同花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欢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入户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蒙欢欢因本案盗窃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蒙欢欢认罪态度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欢欢盗窃时仍在其抢劫罪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本院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