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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检方出台《意见》提高纠正违法行为意见质量
作者:王海宝 发布时间:2013-07-02 11:08:51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违法执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但对提出纠正意见的具体适用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为此,江西九江市德安县检察院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近年来相关工作经验,出台了《德安县检察院纠正违法行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纠正意见适用的具体情况,严控纠正意见质量不高、片面追求数量、效果不明显现象。 《意见》首先明确了提出纠正意见的适用范围,将刑讯逼供、非法收集伪造证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严重影响侦查工作依法进行的23种严重违法行为纳入重点监督范畴,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意见》列举了7种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此类行为具有违法性质、情节、后果较轻以及对司法公正影响不大的工作失误或程序瑕疵特点,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告知其法定权利而没有告知的。 此外,《意见》还对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调查程序、风险评估、决定程序、跟踪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截止2013年1-6月底,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口头纠正违法行为5次,均被公安机关采纳,规范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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