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银行协助执行的几点思考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7-02 10:59:22
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中国司法,但是就目前来看,执行似乎仅仅是法院一家之事,殊不知只有全社会各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解决。现行法律赋予法院执行措施仅仅只有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等手段,而在这些手段中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执行措施,同时也是案件是否能够快速执结,申请人的债权是否能够及时实现的一个捷径。然而这些只需银行配合的手段仍然受到种种现实以及法律上的制约。更严重的是,有的银行无视法律规定,从自身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出发,同当事人恶意串通,为法院依法查询存款设置种种障碍,甚至私自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划至他处。 笔者就其在执行中所遇涉银行协助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期完善银行协助制度。 首先,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笔者在执行中最常遇到的情形之一就是出示了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有的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执行人员还要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更多的要求执行人员去找他们的领导签字,个别的金融从业人员拖延时间,私下却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笔者在经办一件执行案件时,就遇到该种情形,在笔者向金融机构出具查询材料后不到十分钟时,被执行人即向我们打电话询问因何事查询。笔者也曾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缘何其要求执行人员出具身份证,给出的答案是无法确定执行人员身份,不排除伪造证件及文书的可能。细想之下,确有道理,在现实中也确有发生该类事件,银行尚需承担赔偿责任。故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全国法院执行平台连接金融机构,可以使金融机构可以查询执行人员信息。 另外,银行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一般使用电话,而法院查询通话记录尚需市级政法委书记同意特批。如此繁琐,致使法院在处理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情况时,除非确使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否则不会处罚。因此,虽然法院司法具有被动性,但是执行是明确的主动性行政行为,给予法院一定的侦查权限,在目前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当事人存款方式、地点多样,金融机构繁多,查询难度大。由于公民个人可以凭身份证到任何一个银行去开户存款、取款。基层法院案件多,而法院执行人员严重不足,要把所有的金融机构全部查询,比较困难。但是,如果不全部查询,势必导致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丧失最佳的执行时机,但要查询所有的银行,难度相当大。除了国有四大银行之外,尚有不及其数的中小银行,而且这些中小银行绝大多数并不支持全网查询,只能查询本网点存款信息,这更加加大了法院执行难度。最高院为缓解该种情形,下达了统一查询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通知,但该通知非但不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反而存在纵多不足。 再次,由省高院统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不完全科学。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规定,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统一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完毕后,再将查询结果告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样的规定不仅没有提高执行的效率,反而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工作的灵活性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时间紧迫性,如果报送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查询,在报送的时间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很有可能被使用或者转移,这样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执行陷入更加艰难的地步。 笔者多次向省高院发出查询通知及委托查询通知,等待结果的时间都非常漫长,甚至有的委托外地人民银行查询的石沉大海。况且笔者在对比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查询结果发现,有个别开户信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笔者认为该通知不但未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反而使法院在执行措施上束手束脚。 最后,法院在银行查询中仍存在行政干预。众所周知,人民银行与法院对司法查询之争由来已久,人民银行凭借其掌握的行政职权,向其管理的各个金融机构下达的规章制度中,有的限制法院查询。有个别银行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拒绝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其他网点的开户信息。其所依据的正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正是基于此个别银行明确拒绝提供除本网点外的所有信息,该银行甚至形成内部文件,笔者的多次查询均被拒绝。然而法律、司法解释对该种情况未做规定,法院只能尽量协调。 综上,笔者对执行难表示深深的无奈,一方面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一方面是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实然和应然的碰撞中,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不断下降,我们只会离法治亦行亦远。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